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财保37号
申请人:***,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镇。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东关大街5号中泰发展大厦3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1407037X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西青道。
被申请人: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51号高分子材料产业创新园A座2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26512288XH。
法定代表人:槐哲,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574.5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574.5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尹 兵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