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执1004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月榭路28号(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39856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大道51号高分子材料产业创新园A座2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26512288X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3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