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51号高分子材料产业创新园A座2303室。
法定代表人:槐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司建彬,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淄博慢时光茶道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与***交叉口向西260米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请执行人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慢时光茶道文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民终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28471.0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少量银行存款,尚不足以缴纳全部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391执1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翟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