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先平压铸有限公司

宁海县先平文具压铸有限公司与浙江生辉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26民初8402号之二
原告宁海县先平文具压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生辉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先平文具压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海县先平文具压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海县先平文具压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1元,减半收取167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83元,两项合计2958.5元,由原告宁海县先平文具压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阮海波
代书记员 葛斌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