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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先平文具压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决定书
(2018)浙0226执45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先平文具压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照电气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应支付执行款25640元,执行费284.6元,诉讼费100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江苏中照电气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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