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浙0226执32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先平文具压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益明灯具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6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即支付执行款36470元、执行费447.05元、诉讼费356元,共计37273.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宁波益明灯具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宁波益明灯具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
3.因被执行人宁波益明灯具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将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宁波益明灯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
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失信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欣荣
审 判 员 陈朝阳
审 判 员 葛昊明
代书记员 袁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