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先平压铸有限公司

宁海县先平文具压铸有限公司、常州吉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26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先平文具压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吉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226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3750元,诉讼费704元,执行费106.25元,合计14560.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 2.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欣荣 审 判 员 陈朝阳 审 判 员 葛昊明
代书记员 葛其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