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3)小民初字第195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中维风景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吉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大唐山西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中维风景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中维风景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9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46元,由原告范龙负担。
审判长王学会
人民陪审员张铁牛
人民陪审员于树英
书记员郝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