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8民初1762号
原告:**,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太原市尖草坪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昕,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县。
被告:山西享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30号水龙盛大厦A座815室。
法定代表人:康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同俊,男,该单位项目经理,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芮城国际小区4号楼1单元1302。
原告**与被告**、山西享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2021年8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