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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鑫新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某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中鑫新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新疆中鑫新网络通讯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术学院,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温宿镇学府路**/div> 法定代表人:买尼沙木亚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上诉人新疆中鑫新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121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疆中鑫新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双方之间就本案所涉及的货款没有签订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术学院向法院提供的合同是由***地区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招投标,中标后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中标价2086027元。在工程施工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术学院又增加监控设备,由于增加的设备不再招标工程范围内,需要进行对增加的设备再次进行招投标,再次招投标至今也没有进行,所以本案涉及的增加设备就没有签订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争议标的给付货币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我公司为接受货币一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术学院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涉案《设备供货及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中对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本合同签约地及履行地均为***市,如发生合同纠纷,协商解决不成,可以诉讼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该管辖协议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该管辖约定认定***市人民法院对本院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新疆中鑫新网络通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新疆中鑫新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提出本案涉及的增加设备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的上诉理由,因该上诉理由属案件实体审查范畴,不属于本案在处理程序问题时审查的内容,本院不予处理。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武    一    飞 审判员         张 惠 君 审判员     帕提古丽马合木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苏比阿伊伊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