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4324财保20号
申请人:***,女,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巴河县。
委托代理人:***,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中兴新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路23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新疆中兴新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解放军69344部队帐户上的工程款154153.44元予以扣押。申请人***以新(2017)哈巴河县不动产权第0000105号不动产权证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可能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疆中兴新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解放军69344部队的工程款154153.44元予以扣留。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卓 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