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庆阳市兴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市环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2民初1016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3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甘肃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彦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陕西荣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镇邰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胡毅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庆阳市环县交通运输局。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
负责人:张荣慧,系该单位副局长。
原告***与被告郭世红、庆阳市兴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市环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32元,减半收取3966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杨生辉
人民陪审员  慕进岗
人民陪审员  郭 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马翠萍
书 记 员  王粟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