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026执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县。
被执行人:甘肃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彦静,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甘肃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宁县交通运输局到期债权597003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1026执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续成
审判员 王歌磊
审判员 郭永锋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米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