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鹏华实业集团新鹏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002执31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甘肃鹏华实业集团新鹏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又名甘肃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宏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鹏华实业集团新鹏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8)甘1002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723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项归清之日止,其中592300元借款从2015年6月17日起计算利息,借款由被执行人甘肃鹏华实业集团新鹏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又名甘肃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共同归款责任,380000元借款从2013年10月13日起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24198元,被执行人****、甘肃鹏华实业集团新鹏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又名甘肃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602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甘肃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甘肃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甘肃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故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甘肃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协查函,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甘肃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彦静具体下落并实施拘留。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长城牌、****猎豹牌车辆车户,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甘肃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甘肃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多次传唤申请执行人**未到庭,本院已将执行经过及财产查控情况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回复,故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六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甘1002执3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金波审判员惠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冯       建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