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甘肃鹏华实业集团新鹏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026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已死亡)。
委托代理人:刘戈平(***之子),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显胜乡。
被执行人:甘肃鹏华实业集团新鹏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李宏飞,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鹏华实业集团新鹏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026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调查,经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在宁县教育体育局有尚未支付的工程款22025元,在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尚未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8000元,在执行中对该两笔款项已冻结,因其它原因该两笔款项暂时无法扣划,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目前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还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自动履行判决义务,依法将被执行人甘肃鹏华实业集团新鹏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甘肃鹏华实业集团新鹏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还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1026执2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歌磊
审判员  郑清平
审判员  郭永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