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鹏华实业集团新鹏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026民初3267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瓦斜乡庄科村夏寨组160号,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6312284332.
被告:甘肃鹏华实业集团新鹏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南大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1002200017047(5-4).
法定代表人:李鹏廷,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鹏华实业集团新鹏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续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