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甘肃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仲裁委员会(2022)***字第511裁决书:被申请人甘肃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什社乡***道等9条通村公路工程IV标段剩余工程款2269733.21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西峰区财政局每年拨付的什社乡***道等9条通村公路工程IV标段剩余工程款向本案支付,直至支付完毕。由于履行期限较长,依照法律规定可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1002执5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