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002执21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庆阳市西峰区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02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庆阳市西峰区交通运输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二、被告甘肃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庆阳市西峰区交通运输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07元,由原告***负担123元,被告***、甘肃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庆阳市西峰区交通运输局负担2284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交通运输局在庆阳市西峰区公路项目款,故扣划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交通运输局通村公路项目款101744元(含诉讼费2284元),现案款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02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1434元已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02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