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东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辽宁双利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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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22民终137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辽宁双利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马万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德辉,内蒙古有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县。
一审第三人扎赉特旗东明电力安装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
法定代表人王春志,总经理。
上诉人辽宁双利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扎赉特旗东明电力安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5)扎民初字第04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此案期间,上诉人辽宁双利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辽宁双利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因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辽宁双利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7.00元,减半收取683.50元,由上诉人辽宁双利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长虹
审 判 员 高 岩
审 判 员 苗世英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