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丰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国之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执2565号
申请执行人:丰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俊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国之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冰燕。
关于丰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国之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0145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国之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国之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31521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国之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丰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内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俊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