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81民初1324号
原告:丰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俊钢,任董事长。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学城丰泽街8号D-205。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永堂,丰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西长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丽丽,任执行董事。
地址:高平市米山镇勾要村。
原告丰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长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晚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宇颖
书 记 员 唐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