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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同源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执52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45651588F,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54号创意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介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宁市同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635098285,住所地济宁市车站西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渠立衡,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同源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裁字(2018)第45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济宁市同源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发起了线上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本院对被执行人济宁市同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询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多次对其住所地、注册地、登记地、实际营业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2年2月17日我院对被执行人济宁市同源建材有限公司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其对本院的调查措施给予认可,申请执行人没有新的执行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英
审判员 席建霞
审判员 焦兴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