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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佳普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与河津市腾安工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辖终1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佳普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KEVIN ROBERT LONG,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津市腾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
法定代表人张秀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姜乃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襄矿集团恒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沁县。
法定代表人郭爱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晟宇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垣县永春乐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襄垣县内西大街(蔬菜公司楼下)。
法定代表人赵春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城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靳秀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穗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郭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恒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王军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丰国际贸易(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焦玉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陆洋。
上诉人连云港佳普石化机械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4民初1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连云港佳普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涉及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应移送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本案中并不涉及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某某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偿权。另外,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涉案票据在出票后,经过十几个商业主体的背书转让,若仅因宝塔石化集团公司是涉案的出票人和承某某就要把案件归入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范围,极大动摇票据的稳定性和市场认可度,这些产品和服务经过中间商,通过各种渠道到达最终用户,难道发生纠纷以后均由银川中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令本案依法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河津市腾安工贸有限公司及原丰国际贸易(连云港)有限公司答辩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宝塔票据纠纷系列案件统一由银川市中院指定管辖是基于便于当事人诉讼,法院统一裁判和执行。宝塔集团及子公司作为出票人或第一背书人应承担第一顺位的付款责任,且涉案票据兑付数额巨大,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现有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票据是否具有无因性,属于实体审理阶段的审查范围,并非管辖异议阶段所审查内容。请求依法维持原审裁定。
其他被上诉人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上诉人选择向本案被告之一的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其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另宝塔石化集团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并非本案的当事人,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因此,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妥,应予纠正。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4民初103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艳  枫
  审 判 员  张   鸿
审 判 员  刘  长  权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冯   凡
          书 记 员  钱  玄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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