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必得流体科技设备(江苏)有限公司

优必得流体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襄矿集团恒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 11537号
 
原告:优必得流体科技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XX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700718510683F(1/1)。
法定代表人:Kevin Robert Lo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丽娟,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兴,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襄矿集团恒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沁县XX镇X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430056254392N。
法定代表人:郭爱斌。
原告优必得流体科技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襄矿集团恒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交的协议书虽约定由本院管辖,但该协议的双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均不属本院辖区,本院辖区与本案双方争议并无实际联系,故本案应以一般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本案本院无管辖权,现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付  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 官 助理    赵媛坤
书  记  员    杨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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