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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佳普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襄矿集团恒通新能源有限公司,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6124号
 
原告:连云港佳普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18510683F。
法定代表人:KEVINROBERTLO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丽娟,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兴,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襄矿集团恒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30056254392N。
法定代表人:郭爱斌。
被告: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7783568339G。
法定代表人:姜乃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男。
原告连云港佳普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襄矿集团恒通新能源有限公司、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连云港佳普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佳普石化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9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4649元,下余4649元由原告连云港佳普石化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好梦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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