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3民终147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峰,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佳普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珠江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KEVINROBERTLONG,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佳普石化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5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尚晓茜
审 判 员 胡新华
审 判 员 郑吉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衍
书 记 员 郑海兴
书 记 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