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博尔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博尔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200号
申请人西安博尔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217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安博尔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4372.53元的财产,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0年4月7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234372.53元,冻结期限均为2020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7日止。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0)陕0104执保200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217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书 记 员 孟 杨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