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博尔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博尔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宏发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陕0202民初641号
原告西安博尔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宏发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西安博尔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博尔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博尔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计126元,由原告西安博尔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遂成
法官助理 郝东辉 书 记 员 石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