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星月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星月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6财保415号
申请人:太原星月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太原邦意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东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锦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南街**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中元,总经理。
申请人太原星月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7934.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出具保单保函的方式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原星月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7934.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建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岳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