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星月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创赢天下创业孵化园有限公司、太原星月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624执异4号
申请人:太原创赢天下创业孵化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富基翠郡C座11层。
法定代表人:赵志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惊琦,男,山西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太原星月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19号东鼎大厦320室。
法定代表人:李锦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怀仁县黄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仁市迎宾街(中行九楼)。
法定代表人:黄沁天,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太原邦意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怀仁县黄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请求将怀仁市人民法院(2015)怀法执字第21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太原创赢天下创业孵化园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太原创赢天下创业孵化园有限公司称,因被执行人怀仁县黄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2015)怀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太原星月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做出(2015)怀法执字第215号执行裁定书,现申请执行人为太原星月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太原邦意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1月27日申请受让了上述债权,2022年1月28日太原星月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怀仁县黄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邮政快递寄送了债权转让通知(快递单号:1148254792274),根据查询已被签收,申请人已取得该债权。
经审查查明,2015年6月25日怀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怀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由被告怀仁县黄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所欠原告太原邦意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778049.9元货款。二、由被告怀仁县黄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太原邦意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396500元保证金。三、由被告怀仁县黄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所欠原告太原邦意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778049.9元货款违约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起算于2014年10月15日至给付之日)。判决生效后,怀仁县黄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内容。太原邦意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太原邦意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太原星月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1月27日太原星月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太原创赢天下创业孵化园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双方其中约定:1.甲方即债权人将其对怀仁县黄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本金为1192426.9元人民币的债权本金(本金部分包含778049.9元的货款、396500元保证金、17877元案件受理费)和利息(违约利息依判决计算)全部转让给乙方,本债权已为(2015)怀民初字第200号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但债务人一直未偿付。2.乙方同意收购甲方享有的怀仁县黄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债权本金和利息。2022年1月28日太原星月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怀仁县黄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2022年1月30日怀仁县黄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通知,未提出异议。2022年3月8日,太原创赢天下创业孵化园有限公司提出变更申请。
上述事实有企业变更名称核准表、变更后营业执照、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送达信息、怀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将怀仁县人民法院(2015)怀法执字第21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太原创赢天下创业孵化园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太原星月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创赢天下创业孵化园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转让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债权人由太原星月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太原创赢天下创业孵化园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太原创赢天下创业孵化园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庞乃贵
审判员  张文锋
审判员  王建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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