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润雪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润雪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4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应理南街禹都新村14#楼101#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汪学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有军,甘肃邓有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清照,甘肃邓有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吴家园西街2号。
法定代表人:雍晓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钢,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琪,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景东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疏勒河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世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宁***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甘肃景东方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4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娜
审判员 白丽娟
审判员 李文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段鸿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