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电金富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中电金富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101执66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电金富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高昌区七泉湖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辽宁中电金富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新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新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证券、工商信息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发现其财产均已办理了抵押登记且被其他法院轮候查封,本院不能处置。因被执行人新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仲裁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现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17726.95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基于以上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再次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焰炬
审判员  党红文
审判员  贺建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吴秀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