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执1213号
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天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葛以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祥茹,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刘曾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天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轴承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830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学雷
审 判 员 高 林
审 判 员 张晓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宋 宇
书 记 员 梁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