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执12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天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944833685,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刘仁柱,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祥如,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轴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925605888,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刘曾益,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天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轴承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轴承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H×××××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裁定如下:
查封、锁扣被执行人江苏**轴承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苏H×××××车辆,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毁损及设立他项权利。
需要续行查封、锁扣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张晓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