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天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盱眙县天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宇翔轴承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执121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天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葛以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祥茹,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刘曾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天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轴承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盱眙县XXX不动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封上述房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轴承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盱眙县XX不动产(产权证号:XXX)的查封[原查封案号:(2021)苏0830执1213号之一]。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赵学雷
审 判 员 高 林
审 判 员 张晓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宋 宇
书 记 员 梁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