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卓珺远见装饰广告有限公司

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卓珺远见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民初11280号
原告: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解放中路136号蓝色地标601房。
法定代表人:严李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政,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卓珺远见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船山小区6栋3楼。
法定代表人:李明。
原告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卓珺远见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咨询服务费80000元,并支付24000元的违约金及利息433.33元(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现暂从2019年10月18日起算至2019年11月11日,以1300000元为基数,按年6%计算利息),以上共计104433.3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投资咨询服务协议,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信息咨询及协助被告办理借款的各项手续,并由原告按照借款总额的百分之八向被告收取咨询服务费。签订合同后,原告即如约协助被告办理了100万元借款,但被告却一直未向原告支付约定的咨询服务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双方当事人间服务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企业咨询服务协议合同》中第八条的约定,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即开福区人民法院与合同争议并无实际联系,本案不能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权,而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根据原告起诉的内容,原告住所地是本案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原告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故本案移送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建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瑾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