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卓珺远见装饰广告有限公司

湖南卓珺远见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辖终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卓珺远见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船山小区6栋3楼。
法定代表人:李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解放中路136号蓝色地标601房。
法定代表人:严李锋,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卓珺远见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8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卓珺远见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的理解有误。本案的标的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服务合同关系,具体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协助办理贷款,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服务费的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简单归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定性明显错误。“给付货币”的义务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求对方支付金钱,包括根据合同义务支付价款,也包括履行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用金钱方式来承担。不能以给付金钱这种责任承担的形式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应当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来确定。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支付服务费及利息损失”,该诉请显然包含了追究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承担利息的违约责任必然用金钱来承担,不能以此简单归为“给付货币”。适用“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的含义是案件本身为给付货币,本案标的为服务合同关系,属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的情形。上诉人没有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送达与被上诉人起诉的任何相关诉讼材料,也没有收到原审法院交由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有关移送案件的文书,上诉人仅仅收到原审法院通过微信送达被上诉人的起诉状副本和部分证据材料。被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84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依据其与湖南卓珺远见装饰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咨询服务协议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该《企业咨询服务协议合同》中就双方争议方式约定为“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由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与双方争议并无实际联系,故该管辖协议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卓珺远见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之间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湖南卓珺远见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及违约金、利息,故双方争议的标的为湖南卓珺远见装饰广告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应以接收货币一方的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故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湖南卓珺远见装饰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坤
审判员 罗 希
审判员 陈文清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彭松林
书记员李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