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卓珺远见装饰广告有限公司

安化远见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与安化县宇星房地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923民初2862号
原告:安化远见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军,湖南省安化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化县宇星房地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羽星广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本志,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化远见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化县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安化远见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化远见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4元,减半收取1797元,由原告安化远见装饰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瞿佳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