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923执1144号
***、湖南卓珺远见装饰广告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卓珺远见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南卓珺远见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将所负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
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
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四)销案;
(五)不予执行;
(六)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无需制作结案文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