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卓珺远见装饰广告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卓珺远见装饰广告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923民初1704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安 化县人,住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卓珺远见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地址:安化县城南区船山小区6栋3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安 化县人,住安化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卓珺远见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珺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南卓珺远见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卓珺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损失共计191020.7元;2.被告卓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原告当庭将上述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卓珺公司、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损失共251620.7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卓珺公司于2021年承包位于安化县城南区××室装修工程后,2021年7月22日聘请雇员***、原告***进行下水道包隔音棉等装修工程。2021年8月20日,原告在包消防管道过程中,从跳板上跌落下来,致使头部等多处受伤,当即由公司送往安化县人民医院治疗38天,花去医疗费6万多元(已由被告卓珺公司支付),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额颞顶部急性硬膜外血肿,右侧颞骨骨折,头皮挫裂伤等,并进行了开颅手术。经法医鉴定为:1、被鉴定人颅脑损失经开颅术治疗后,其损失构成十级伤残;2、颅脑损失后遗留脑软化灶明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其损失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受伤后,造成各种经济损失20多万元,被告卓珺公司出了支付医疗费6万多元以外,其他损失拒不赔偿。在原告申请工伤认定后,被告卓珺公司认为原告受伤施工装修工程,系由***承揽,不认可原告为工伤。原告认为被告卓珺公司作为东建公司办公室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聘请原告进行施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原告本身没有故意和过错,应当由被告卓珺公司及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脚手架等工具和原材料均由被告提供,但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原告作为提供劳务者,在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卓珺公司辩称,涉案工程的施工系被告***从被告卓珺公司承揽下来的,被告卓珺公司并未雇请原告***施工,原告系被告***聘请,原告在涉案事故中受伤,自身未尽注意义务,其工作和受伤与被告卓珺公司无关,被告卓珺公司出于人道为原告垫付了医药费60000多元,应退还给被告卓珺公司,卓珺公司不需要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卓珺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我不是包工,是卓珺公司喊去做的点工,卓珺公司提供的结账表是该公司为了结账时要求我必须签字,不签字就不给我结账,为了结账我才签字的。我不愿意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予以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定: 1.原告***提供的被告***记工本及证人***证言,被告卓珺公司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该记工本系当事人单方所写,***的证言也与被告***同被告卓珺公司签订的书面结算表中确认的工程承揽不符,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采信;本院经审查认为,结算表中明确载明***系涉案工程的承揽人,***亲笔签名确认,并按有手印,故被告卓珺公司的异议成立; 2.被告卓珺公司提供的结算单,原告***、被告***均提出异议,认为***与卓珺公司之间是做的点工,不是承揽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结算表中明确载明***系涉案工程的承揽人,***亲笔签名确认,并按有手印,故该证据予以采信; 3.被告***提供的记工明细、结账照片,被告卓珺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系被告***单方制作,被告卓珺公司并无签字确认,与双方签字的结算表不符,不应作为定案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卓珺公司异议成立,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 如下: 被告卓珺公司承包了位于安化县城南区××室装修工程后,于2021年7月将包下水道隔音棉装修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被告***雇请原告***等人与其共同施工,2021年8月20日,原告在施工中不慎从跳板上跌落,致使头部等多处受伤,在安化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8天,被告卓珺公司为其垫付医疗费62059.9元,原告经医院诊断为左侧额颞顶部急性硬膜外血肿、右侧颞顶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广泛性脑挫裂伤并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骨骨折,头皮挫裂伤等,并进行了开颅手术。原告的伤情益阳市萸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为:1、原告颅脑损失经开颅术治疗后,其损失构成十级伤残;2、原告颅脑损失后遗留脑软化灶明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其损失构成十级伤残。原告的后期治疗费为3000元,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给付医药费期限为90日。 原告***受伤后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62205.8元、伤残赔偿金98705.2元[(44866×20×10%)+(44866×20×10%)×10%]、误工费27051(54102÷365×180)元、护理费12410.9(50333÷365×90)元、营养费4500(50×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38×1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478(2300+162+16)元,以上合计219150.9元。 另查明,1、被告卓珺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装饰、装潢服务;房屋维修;室内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建材、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零售。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2、2022年7月12日,被告卓珺公司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三期评定、后期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本院移送鉴定后,因被告卓珺公司未交鉴定费,鉴定机构终止了该鉴定。2022年8月29日,被告卓珺公司申请对原告医疗费的合理审查,本院依法移送益阳市萸江司法鉴定所审查后,其结论为医药费均为合理费用; 3、被告***、原告***均无建设工程装饰装修资质,在施工中原告未系安全绳、未戴安全帽。 本院认为,被告卓珺公司作为装饰公司,其承揽的涉案装饰装修工程,应自行组织施工,不应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人员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本案被告卓珺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被告***施工,选任具有过错,且其未对涉案工程严加管理,以致被告***又雇请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原告***施工,造成了涉案事故发生,故被告卓珺公司应对涉案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明知自己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而去承揽工程,且又雇请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原告施工,对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安全意识不强,在施工中不系安全绳、不戴安全帽,未尽到保护自身安全的义务,以致酿成涉案事故,亦存在过错,应对该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认为与被告卓珺公司不存在承揽关系,其系被告卓珺公司雇请去做点工,原告***系被告卓珺公司委托其雇请施工的意见,因缺乏有效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卓珺公司亦不予认可,且被告***与被告卓珺公司的结算单上明确载明为承揽关系,***亲笔签名并按有手印,故***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在本案中的合理损失为212477.4元,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结合赔偿能力、综合各方因素,酌定被告卓珺公司承担35%(219150.9×35%=76702.8)责任、被告***承担35%(219150.9×35%=76702.8)的责任为宜,其余损失原告应自负。诉前,被告已向原告垫付医疗费62059.9元,该款应予以抵扣,抵扣后,被告卓珺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4642.9(76702.8-62059.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卓珺远见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6702.8元,扣减已付的62059.9元后,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4642.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6702.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由被告湖南卓珺远见装饰广告有限公司负担220元,被告***负担220元,原告***负担1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