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6629号
原告:北京世纪洪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密码6号楼4**101。
法定代表人:陈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北京世纪洪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世纪洪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世纪洪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世纪洪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世纪洪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