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2民初35831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新华书店总店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世纪洪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世纪洪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和义10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陈娟,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该单位。
原告***与被告北京世纪洪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防水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世纪防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世纪防水公司按照《防水施工协议》修理本诉讼所涉防水工程。2.世纪防水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本防水修理工程,并将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理书面文件提交***。3.世纪防水公司根据判决所规定的时限完成本诉讼工程修理。4.世纪防水公司保证该修理工程自完成修理日起五年不漏水。5.世纪防水公司对***赔礼道歉。6.原告就本案诉讼费及因本案支出的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世纪防水公司违背《防水施工协议》关于保修的合同约定。事实是,本诉讼所涉《防水施工协议》订立于2017年6月,保修有效期五年。该防水工程自2019年9月始漏水至今,每年春夏秋冬四季屋顶多处漏水且墙壁大面积渗水,其间,世纪防水公司在知晓该工程漏水渗水的情况下未做修理。二、世纪防水公司通过反复欺骗***的方式拒绝承担修理义务。双方签订协议后,世纪防水公司即变更地址。***于2019年9月11日依照世纪防水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娟提示的工商信息网显示地址信息至北京市丰台区和义XX号平房处,未找到陈娟。***再于2019年9月21日在北京市大兴区大生庄XX号找到陈娟。2019年9月24日中午,世纪防水公司雇员***检查漏水工程后,谎称将很快完成修理,但至今依旧未做修理。***于2021年5月27日赴世纪防水公司现所在地,当面交涉防水工程保修事宜,陈娟称将在三天到四天内给***打电话商量。然而事实是,自2021年5月27日至2021年7月10日总计42天,陈娟并未打电话给***,***于2021年7月10日13时致电询问陈娟,陈娟承认没给***打电话。三、世纪防水公司通过反复讹诈***的方式拒绝承担修理义务。***于2021年5月27日赴世纪防水公司现所在地当面交涉防水工程保修事宜,世纪防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娟称,没有运梯子的车辆,要求***自行提供梯子才能考虑保修。陈娟再称,漏雨的原因是楼顶的下水口堵塞,让***想办法爬上楼顶处理一下就行。***于2021年7月12日致电世纪防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娟,陈娟称没有拉梯子的车辆,要求***负担车辆的费用。***根据双方签订的《防水施工协议》指正陈娟,陈娟挂机不予理睬。***认为,世纪防水公司的上述反复欺骗和反复讹诈行为已经构成故意违约,故提起诉讼。
世纪防水公司辩称,认可世纪防水公司与***之间签订了《防水施工协议》,但对***的诉讼请求不完全同意,理由如下:一、***所说的欺骗不属实,世纪防水公司的收据及合同上有公司人员电话,法定代表人的电话24小时从不关机。公司搬迁是不可抗力,也没有欺骗***,亦未从***处讹诈任何款项。二、对于保修情况,***所住房屋为五层楼的顶楼。2019年9月,世纪防水公司派工作人员***到了现场。当时***冒着危险踩着对门的门口至楼顶检查漏水原因。因房屋老旧、房檐沙化,水口较小,且由枯枝烂叶堵住水口,导致雨水从房檐倒灌,***将楼顶垃圾清理后无明显渗漏,***再与世纪防水公司无联系,直至2021年夏天。在***与世纪防水公司联系后,因***已改作其他行业,而所派工人在未有梯子的情况下无法到达楼顶,因此,世纪防水公司要求***提供梯子,但***在电话中很不客气。三、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由***提供必需的临时设施。因此,世纪防水公司同意在***提供梯子的情况下进行维修,但对于***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同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7日,***作为甲方,北京世纪洪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工程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防水施工协议》,约定:“工程名称:**门外西里XX号楼XX门XX号……第一条:工程名称。1.工程内容:业主屋面防水,与主楼做一隔断,屋顶的钉子眼另外刷一遍聚氨酯。工程地点:**外西里……第二条:工程价格及结算方式……3.工程总价约计人民币3800……第三条:双方责任。1.甲方应按照规范要求负责基层处理,达到防水施工的基层标准。为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临时设施及水电、临时库房,办理用火证明,并为现场提供灭火器……第三条:工程验收……2.每层防水层施工完工后,乙方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监理方验收,二天内不到现场验收,视同认可合格。第四条:保修期限。无人为破坏,无不可抗力因素破坏的情况下保修期为五年……”工程结束后,***按约定向世纪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3800元。
2018年1月4日,北京世纪洪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世纪洪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另查,庭审中,***提交自行记录的2019年9月至2021年12月材料证明案涉房屋漏雨的时间点,同时提交***于2021年7月20日拍摄房屋内照片12张,证明案涉房屋屋顶的漏水情况。世纪防水公司称2021年7月12日派人至***房屋处,因为没有梯子无法至楼顶进行维修;对于照片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漏水点是在屋顶下水口周围,下水口小容易堵塞,但因没有梯子无法到楼顶进行施工。
经询,***称案涉工程于2017年6月30日施工完毕,世纪工程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与世纪防水公司就案涉房屋顶部防水施工签订《防水施工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述协议中约定案涉防水工程的保修期为五年。因双方对案涉工程于2017年6月30日竣工并有异议,故***有权在保修期内要求世纪防水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对案涉工程现存的漏雨状况进行维修,并维修至不漏状态。庭审中,世纪防水公司亦表示同意进行维修,故本院对***要求世纪防水公司在法院确认的期间内维修案涉防水工程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世纪防水公司称需要***提供梯子才能进行维修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理由如下:首先,世纪防水公司称应当由***为其提供施工所需的临时设施等,但结合合同上下文义,是对工程施工时的约定,并非对因发生保修事项后的约定,且该约定亦不足以证明所谓“临时设施”包括梯子;其次,案涉防水工程由世纪防水公司施工,其对于施工情况应属明知,如无梯子至楼顶进行施工或维修势必存在障碍,世纪防水公司相较于***具有更强的专业知识,应当对此可能导致维修过程中的困难有预判,在未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世纪防水公司应当自行提供梯子进行维修施工;且楼顶防水维修所需梯子并非一般人家中常备工具,**,世纪防水公司称于2019年9月派人员至案涉房屋屋顶进行维修,双方均认可该人员攀登至屋顶,故世纪防水公司以该事由不同意进行维修不能成立。
对于***要求世纪防水公司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案涉防水工程维修并要求将监理报告提交***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未有上述约定,***该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要求世纪防水公司保证维修工程自完成修理日期五年内不漏水的诉讼请求,因***该项诉讼请求已超过了双方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且世纪防水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称因世纪防水公司对其进行反复欺骗,要求世纪防水公司赔礼道歉,因双方之间系合同关系,***亦依据合同关系主张权利,赔礼道歉并非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故本院对***要求世纪防水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应当指出,双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应当以协商为主,尽量避免因言语冲突导致不必要的误解,特别是对于施工方,应当从专业角度多为发包人解决实际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世纪洪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与***所签订《防水施工协议》对北京市西城区**门外西里XX号楼XX门XX号屋顶防水工程维修至不漏状态。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世纪洪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澜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白指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