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皖1102民初413号

原告:***,男,194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瑜,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安徽金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555号园区管理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928276068

法定代表人:霍守杭,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三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胜,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号升,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金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要求:依法判决***向原告支付医疗费9180.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等费用,误工费8100元,护理费1800元,合计为20580.18元,并补发工资1540元,判决**、安徽金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对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陈比先由朱友贵聘用在安徽金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的位于滁州市东菱城市新地一、三期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工地上工作,**系该工程负责人。2018年12月28日上午,陈比先在工地作业时不慎摔伤头部和四肢,并送至医院接受治疗。后双方就本次事故多次协商未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1年3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比先8000元(当庭支付),双方就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纠葛;

二、原告陈比先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陈比先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桂吾琼

书记员丁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