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231号
原告:***,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梅,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明,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园区管理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928276068。
法定代表人:霍守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研,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新城国际大厦)商务办公**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001526926X。
法定代表人:刘彦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军,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泰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泰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