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民初2070号

原告:***,男,1948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瑜,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住安徽省滁州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安徽金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928276068。

法定代表人:霍守杭,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安徽金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新林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新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兴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