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1民终32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瑜,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555号园区管理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928276068。
法定代表人:霍守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胜,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9)皖1103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安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是在朱有贵的招聘下,为安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受其管理和监督。2、一审法院有法不依。朱为贵虽不是安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但他是安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权立雇佣的现场领班,朱有贵招聘的***。权立、朱有贵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在工地受伤应由安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3、***在安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地上工作,安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发工作证、工作服,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考勤表也在安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手中,工资发放的是现金。***只有记工的账本和公司记工员写的收据及报警记录,一审法院没有对事实查明。
安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与安徽**公司无劳动合同,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与安徽**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朱有贵亦不是其公司员工,公司也未授权或委托朱有贵雇佣施工人员;2、***现年70岁,早已享受农村退保待遇多年,也不可能与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无论***是否受朱有贵所聘,其两人之间是否构成个人劳务关系或个人帮工关系,均与其公司无关。综上所述,其公司不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安徽**公司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12月29日,***至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17天。此后,***遂向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安徽**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019年6月24日,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滁劳人仲不受字(2019)第2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现***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讼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举证加以证明。***主张其受安徽**公司招聘在承建工地从事修剪树苗工作,但现有证据不足以佐证,安徽**公司亦不认可,本院难以采信。现***要求安徽**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如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其他法律关系予以救济。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双方当事人二审均未提供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要求安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称其系通过朱有贵到工地上上班,在工地工作时受伤。安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仅认可其公司将部分项目分包给权立,并不认可朱有贵系其公司员工。***一审中虽提交了录音,但朱有贵未到庭,无法查明录音中的当事人是否是朱有贵,因此对录音中的内容真实性无法查明,该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一审提交的接处警登记表,仅能证明因***受伤,***儿子两次到工地发生纠纷,但报警内容并不能达到***系在安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工地工作且在工地受伤的证明目的。综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柳 冰
审判员 董凡睿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司晓丽
附:本案处理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