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02民初3138号
原告:安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555号园区管理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928276068(2-4)。
法定代表人:霍守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凯(系该公司员工),男,199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风,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安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安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桂吾琼
代理书记员 张宏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