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02民初3136号
原告:安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555号园区管理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928276068。
法定代表人:霍守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凯,该公司员工。
被告:***,住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
被告:***,住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
原告安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安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桂吾琼
代理书记员 张宏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