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06民初1637号
申请人:宁夏丝路风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吴玉容,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宁夏乐众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金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夏丝路风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乐众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3月2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乐众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以申请人起诉的4079208.93元为限。申请人宁夏丝路风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乐众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79208.9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以上被保全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2年,查封、扣押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凤琴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