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哈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哈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临海市铸造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申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哈尔哈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南站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任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桦杨,黑龙江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临海市铸造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城关江滨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胜,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卫利,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哈尔哈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海市铸造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8)浙1082民初8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哈尔哈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林 琦
审 判 员  黄 维
审 判 员  陈栗威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代书记员  侯莹颖